巴彦县林业局“双公示”目录

作者 :巴彦县林业局   来源:巴彦县林业局   时间:2018/01/12

职权类型

序号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1

权限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2

木材运输许可 

3

权限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4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 

5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审批

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7

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项目审批

8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9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1

林木种子运输证审批

1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13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行政处罚

1

对木材来源合法凭证未进行登记和备份的处罚 

2

对伪造和涂改木材收购、存储、销售登记记录和木材来源凭证;经营加工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流动加工木材的处罚

3

对经营加工的木材未进行批次登记的处罚

4

对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处罚

5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6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标;抢占有争议林地及其附着物;砍伐有争议林木;侵占林地开垦、向林地倾倒废弃物或者违法采石、采矿、取砂、取土、修坟墓、建设房屋等;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森林山麓下沼泽地、草塘、沟塘等涵养水源自然形态;使用林地未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或者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林地及其附着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时限、范围、数量使用林地的处罚

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冒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旅游活动,在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景观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破坏森林公园内的自然资源,未经验收擅自开园的处罚

8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9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50%;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10

收缴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2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13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4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5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6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7

在预防保护区内或者治理利用区内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处罚

18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9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有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20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2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2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23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24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5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6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破坏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殖场所;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处罚

27

非法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的处罚 

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29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0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1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2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3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4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35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8

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

39

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的处罚

40

退耕还林者毁林退耕,未按照规定还林继续耕作的处罚

41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42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43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44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林木种子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45

运输林木种子证件不全或货证不符,逾期未补办的处罚

46

对使用无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无产地标签林木种子进行育苗生产的处罚

47

伪造、倒卖、转让、涂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的处罚

48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49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50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5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2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3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54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5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56

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5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58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9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0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61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62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63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65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66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67

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68

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处罚

69

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70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71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72

虚构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73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处罚

74

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森林林木上的种子,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75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6

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分享到: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