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许可 | 1 |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 |
行政处罚 | 1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2 | 对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未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3 | 对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实效的农业机械;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 | |
4 | 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
5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6 | 对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未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或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未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未保证维修质量的处罚 | |
7 | 对农业机械作业不符合省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的处罚 | |
8 | 对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9 | 对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的处罚 | |
10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
11 | 对使用失效牌证的、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处罚 | |
13 | 对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
14 | 对违章超载的、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1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1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19 | 对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
20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
2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