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许可 | 1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2 |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审批 | |
3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
4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
5 | 从事复印、打印经营活动审批 | |
6 | 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 |
7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
8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
9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10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11 | 县级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1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1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15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16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17 | 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内)备案 | |
18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 |
19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 |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审批 | |
2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
22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专项保护规划审批 | |
2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
2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
行政许可 (内部审批) | 25 | 举办本县(市)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商业性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及名称审批 |
行政处罚 | 1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2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
3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没有按规定报告或备案或没有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
4 |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
5 | 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6 | 未能保障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的处罚 | |
7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8 |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私自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
9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
10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
11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13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 |
14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违规接收等行为的处罚 | |
15 | 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非法电影片的处罚 | |
16 | 其他出版单位违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变相销售非卖品或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
17 | 违规使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1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1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
2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
21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股东和股权结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2 | 擅自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
23 |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
24 | 音像制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25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处罚 | |
26 |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违法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27 | 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开办机构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等行为的处罚 | |
28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 |
29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采访证件,假冒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从事采访活动和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
30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规行为的处罚 | |
31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
32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
33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未经批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和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
3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
35 | 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
36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
37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38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和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
39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
40 | 播出含有禁止播出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
4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 |
4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内容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44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
45 | 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变更业务、违规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46 | 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47 | 出版单位变更事项未依法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未将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48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
49 | 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
50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或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
51 | 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
52 | 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53 | 音像出版单位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
54 |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55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
56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
57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58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
59 | 新闻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处罚 | |
60 | 违规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的处罚 | |
61 | 报刊出版单位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62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等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63 |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处罚 | |
6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65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 | |
66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 |
67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68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处罚 | |
6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71 | 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 | |
7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 | |
7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7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75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76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7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
78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
8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82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3 | 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
8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85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8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87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8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
89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0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91 |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
92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
93 |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94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
95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96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
97 |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98 |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 |
99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0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送文化部的处罚。 | |
101 | 无故闲置公共文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连续占用公共文化设施超过六个月未及时归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2 | 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
103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04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
105 | 艺术品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
106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7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8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禁止内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9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110 | 违反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的处罚 | |
111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进行其他威胁文物安全活动;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界标;刻画、涂抹文物古迹;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进行考古调查、试掘、发掘;违反规定复制、拓印、拍摄文物的处罚。 | |
112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未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经营(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从中获取利润;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未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113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
11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115 | 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在经营场所中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
116 | 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危险性以外的体育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伪造、买卖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由于场所、设施及器材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的处罚 | |
117 | 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改建、扩建及拆迁公共体育场所,造成其使用性质改变、使用面积减少;侵占体育场所及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占用体育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临时占用体育场所或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和开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体育场所登记手续,或不按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手续;公共体育场所无使用、管理、保护制度,不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处罚 | |
118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 |
119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
120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21 | 公园在5时至8时未向晨练者开放和未免收门票的处罚 | |
122 | 擅自举办商业性体育竞赛的处罚 | |
123 | 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活动;以举办体育竞赛为名,搞非法牟利,私吞财物;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体育竞赛的名称、内容、举办主体或者取消体育竞赛;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体育竞赛时间、地点及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主体或者擅自取消体育竞赛;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冠以“国际”、“中国”、“黑龙江省”、“黑龙江”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名称举办的竞赛或者参赛;向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租借或者出租竞赛场所;对未按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将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挪作他用的处罚 | |
124 | 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及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和人员交流的处罚 | |
125 | 对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没有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 |
126 | 违反航空运动竞赛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27 | 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8 | 违反健身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