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政处罚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2 | 对被审计单位(除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
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4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
5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
6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
7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8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