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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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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于2008年正式启动,当年县政府出台了《巴彦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分别于2015年、2021年两次对《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缮和补充。

2021年8月17日,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法规法则更全面更充分,因此,应结合省厅的《办法》,把相关规定补充进去,使之更具有依据和可操作性。

二、文件依据

本次对原《办法》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第八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修改稿主要内容和政策解读

1、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文件标题为《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总则、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保障资格申请与认定、组织保障实施、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动态核查与退出、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八章共80条。

2、主要补充修改条款

第三条扩大了保障群体面,由原来的低保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延伸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第四条细化了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实施保障机构及相关联动单位,住建、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卫健、税务、统计、残疾人联合会、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负责辖区内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可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明确了县住建局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资格审核、运营管理、维修养护和租赁补贴发放、分配、入住、退出等保障事务;

第八条指出县政府可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等方式,合理增加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优先满足保障范围内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九条加入了公租房保障家庭具体收入标准、财产限额、审核范围等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按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 第十六条告知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具体流程及自动退出的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公租房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租房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第四十二条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公租房装修时应达到具体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租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五十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

第五十七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县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十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县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十九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七十六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政策文件: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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